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生态环境领域设备更新改造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4-07-05 14:49 来源: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对口支援和区域合作局) 浏览次数:

各分局、西湖景区城管局,市级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国发〔2024〕7号)、《浙江省生态环境领域设备更新改造专项行动方案)》(浙环发〔2024〕23号)和《杭州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若干举措》(杭政函〔2024〕36号)要求,我局研究制定了《杭州市生态环境领域设备更新改造专项行动方案》,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对照要求认真落实。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6日


杭州市生态环境领域设备更新改造专项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国发〔2024〕7号)、《浙江省生态环境领域设备更新改造专项行动方案)》(浙环发〔2024〕23号)和《杭州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若干举措》(杭政函〔2024〕36号)要求,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围绕生态环境治理、绿色低碳发展、环境标准提升三方面,全力推动生态环境领域设备更新改造,有效提升全市生态环境治理水平,更好支撑我市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

一、突出生态环境治理,推进监测治理设备更新改造

(一)开展生态环境监测设备更新改造。组织实施国省控自动站智能化改造升级,到2024年,完成1个环境监测实验室人工智能化改造提升,完成1个自动站智能化改造,6个空气自动站实施更新。统筹推动生态环境监测感知体系更新完善,打造要素齐全的城市大气综合自动监测、地表水水质综合自动监测等现代化环境自动监测站点。(市生态环境局)

(二)深化大气环境治理设备更新改造。大力开展锅炉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生活垃圾焚烧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工业炉窑综合治理以及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整治,加快淘汰更新老旧柴油货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到2024年,淘汰锅炉22台,完成5台锅炉SCR高效脱硝设施建设,完成25台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启动生活垃圾焚烧企业超低排放改造,研究推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叉车电动化以旧换新、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以旧换新的激励政策,全年淘汰国四及以下柴油货车3000辆以上、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包括叉车)1500台以上,新增1000家中小微涉气企业定期更换活性炭纳入再生体系;到2027年,累计淘汰锅炉42台、完成5台锅炉SCR高效脱硝设施建设、工业炉窑淘汰或治理25座、8家生活垃圾焚烧企业17台生活垃圾焚烧炉达到超低排放要求,淘汰国四及以下柴油货车6000辆、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包括叉车)3000台。(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建委、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快化工废水集中处理设备更新改造。持续推进化工园区化工生产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力争到2025年推动完成临安天目医药港化工集聚区及钱塘区新材料产业园配套化工生产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市生态环境局、市经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进固废治理领域设备更新改造。全面推进“无废城市”建设。指导市城投集团推进杭州临江环境能源有限公司飞灰资源化利用项目,打造国家区域性特殊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市生态环境局)

二、突出绿色低碳引领,推动生态环境领域设备更新改造

(五)打造减污降碳协同标杆项目。推进现代化国际大城市减污降碳协同创新试点工作,探索制定企业减污降碳指数,推进重点行业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打造一批标杆项目。(市生态环境局)

(六)推进重点行业绿色低碳转型。帮助25家发电企业和新扩围碳交易企业开展纳入碳交易企业配额盈亏分析,引导提升企业管理能效,到2027年,推动碳市场纳入行业企业碳排放强度降低5%以上,增厚企业绿色收益。(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突出环境标准提升,倒逼生态环境治理设备更新改造

(七)积极落实长三角一体化标准。主动融入长三角生态环境一体化标准,落实即将出台的长三角推进重型柴油车排放远程监控标准和工业涂装工序、汽车维修行业、制药行业等大气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统一区域污染防治要求,加快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更新改造。(市生态环境局)    四、保障支持政策

(八)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市)要高度重视生态环境领域设备更新改造工作,加强部门协同,加强对重点项目的推进落实,跟踪项目进度,落实工作闭环。各区、县(市)落实情况纳入年度综合考核。

(九)加强财政保障。积极争取上级补助资金,统筹优化市级生态环保专项资金,支持全市生态监测能力提升、综合治理改造、老旧柴油货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等淘汰更新。各区、县(市)要建立健全投入保障机制,全力配合中央、省、市政策落实,聚焦重点任务,因地制宜制定支持政策用于生态环境设施更新改造。要加强财政资金的监督,确保财政资金用在实处。

(十)加大要素保障。持续释放生态环境准入领域改革红利。对省、市重点项目以及“千项万亿”项目、部司、省厅重点联系项目等,落实专人进行对接,在项目可研、立项、初设等环节,提前介入开展环评编制指导服务。加强对企业生态环境治理设施改造的排污权要素保障,对符合条件的设备更新改造项目,实现排污权指标应保尽保。

(十一)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广泛宣传生态环境设施更新改造有关政策及开展活动,营造浓厚的氛围。及时总结梳理各地区、重点企业在推进生态环境设施更新改造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加强复制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