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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行政裁量权基准>等3个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 ||||||||||||||||
时间:2024-12-03 17:24 来源: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浏览次数: | ||||||||||||||||
一、制定背景 根据《杭州市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行政机关行政裁量权基准“两目录一清单”的通知》(杭法联办〔2024〕8号)规定,杭州市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筑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或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检验检测情况行政检查,对工程施工单位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行政检查列入杭州市级行政机关高频行政权责事项裁量权基准指定清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基准。 二、制定依据 (一)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工程总承包项目和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2017]4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电子证照的通知》(建办市〔2020〕25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的通知》(浙建〔2020〕18号)等。 (二)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57号)《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浙建〔2023〕12号)《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等。 三、适用对象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于杭州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发放。行政检查的裁量权基准适用于市级城乡建设部门开展对建筑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或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检验检测情况的行政检查,对工程施工单位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行政检查。其余区、县(市)可参照执行。 四、注意事项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变更时需要注销原施工许可证,重新申请施工许可。国家、省、市对施工许可相关办理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的建设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或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检验检测情况的行政检查,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检查,需依据本基准实施。 家庭装修、抢险救灾、临时性房屋建筑、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等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的建筑活动,其对工程施工单位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行政检查,不适用本基准。 五、关键词解释 1、 本基准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2、本基准所称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建设工程施工许可首次申请(重新申请)是指依法应当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 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变更是指勘察、设计或监理单位变更,勘察、设计、施工或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变更,工程名称变更,建设规模变更等一项或多项变更。 六、施行时间 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七、解读机关、解读人及其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解读人及联系方式:魏之嫣,0571-85085086,李新航,0571-8525409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