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749492940/2024-27599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应急〔2024〕35号 成文日期: 2024-11-28
发布单位: 杭州市应急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ZJAC70-2024-0001
关于《杭州市应急管理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试行)》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4-12-03 11:54 来源:杭州市应急管理局浏览次数:

一、制定背景

为了建立健全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应急管理部门的行政检查行为,保障应急管理法律法规有效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杭州市应急管理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试行)》(以下简称《裁量基准》)。

二、主要内容

《裁量基准》包括正文15条,附件《杭州市应急管理高频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表》10条。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明晰适用范围与基本原则。本基准适用于杭州市应急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的行政检查活动。行政检查应当遵循依法实施、权利保障、高效便民、公开透明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防止随意检查、重复检查、过度检查。

(二)规定行政检查形式与频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分类、突出重点、提高效能原则,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采取随机抽查、专项检查、巡查检查等形式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检查。应当根据企业的信用等级、风险程度,相应增减随机抽查的频次和概率。

(三)明确行政检查的要求。规定了现场检查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行政检查结束后的处理要求。

(四)规定行政检查配套机制。规定了行政检查专家协助、行政检查告知、案件移送以及权力保障等内容。

(五)梳理高频事项的裁量基准。附件《杭州市应急管理高频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表》梳理了高频行政检查事项,明确了检查主体、检查对象、检查形式、检查方式、检查依据。

三、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4.《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

5.《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6.《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

四、解读单位

解读单位:杭州市应急管理局

解读人:李慧倩

联系电话:85259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