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9401/2024-27598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政函〔2024〕93号 成文日期: 2024-11-30
发布单位: 市政府办公厅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他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ZJAC00-2024-0009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四及以下柴油货车通行管理的通告》政策解读
时间:2024-12-03 10:18 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浏览次数:

一、制定背景

2024年5月24日,省政府印发了《浙江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对优化交通结构,推动运输清洁提出了明确要求,并专门部署淘汰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的具体任务。目前,我市仍然保有了约3万辆国四及以下老旧柴油货车,其尾气污染排放仍是影响区域空气质量的重要因素,需要通过加强通行管理的方式,进一步推动老旧柴油货车的淘汰更新,削减机动车尾气污染排放,与其他大气治理措施一起发力,推动城市区域空气质量的改善。结合我市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四及以下柴油货车通行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二、起草过程

7月份,我们对存量国四柴油货车进行了底数排摸,并对车辆行驶轨迹进行梳理分析,形成通行管理政策的初稿;在此基础上,多次组织生态环境、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等部门对限行政策进行专题研究,反复磋商,修改完善;我们还多次以座谈会、书面意见征求、访谈等形式,征集车主、运输企业、群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社会面的意见建议,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形成《通告》(意见征求稿)后,我们于8月29日至9月29日、11月11日至11月20日,两次通过政府部门网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前后征集到3条反馈意见,主要是咨询限行政策的执行细节,询问后续是否会配套补贴政策,相关意见我们会予以吸收,作为下步工作的重要参考。11月5日,《通告》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11月29日,通过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三、主要内容

(一)管控对象

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四)及未达到国四排放标准的柴油燃料货车(包括低速货车、牵引车、专项作业车等,本通告统称柴油货车)。

军队、武警车辆及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不受通行限制。

(二)管控措施

1.国四柴油货车通行管理措施。

分两个阶段实施通行管理措施。

第一阶段: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全天禁止国四柴油货车在以下范围内通行:石祥西路—石祥路—石桥路—秋涛北路—秋涛路—复兴路—老复兴街—虎跑路—满觉陇路—双峰路—灵溪南路—灵溪隧道—灵溪北路—西溪路—紫金港路—文一西路—古墩路合围区域内所有道路以及高架(含匝道以及附属桥梁、隧道,不含石祥西路、石祥路、石桥路、秋涛北路、秋涛路、复兴路、老复兴街、紫金港路、文一西路和古墩路)。

第二阶段:2026年1月1日起,全天禁止国四柴油货车在以下范围内通行:G2504杭州绕城高速公路(不含)合围区域内所有道路及高架(含匝道以及附属桥梁、隧道)。

2.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及以下柴油货车通行管理措施。

禁止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三)及未达到国三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在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全域范围内通行。其他区、县(市)通行范围按照当地管理政策执行。

四、关键词解释

载货汽车指主要用于载运货物或牵引挂车的汽车,包括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但以载运货物为主要目的的汽车;和由封闭式货车改装的,虽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但不属于专项作业车的汽车。

五、注意事项

上述受限车辆应提前规划行驶路线,绕开禁行区域。

对于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规定予以查处。

本通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三及以下载货柴油车通行管理的通告》(杭政函〔2019〕40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交通管理措施与本通告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六、解读单位及联系人

解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解读人:俞琦

联系方式:89581985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1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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