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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财政行政检查裁量基准实施意见〉的通知》政策解读 | ||||||||||||||||
时间:2024-12-13 14:46 来源:杭州市财政局浏览次数: | ||||||||||||||||
一、制定背景 《杭州市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全面制定高频行政执法行为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杭法联办〔2024〕6号)要求市级各行政机关全面制定各类高频行政执法行为裁量权基准。杭州市财政局结合财政检查工作实际,在厘清存在行政裁量空间、可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行政检查事项基础上,经过多次研究梳理,并广泛征求意见,制定发布了《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财政行政检查裁量基准实施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制定依据 《实施意见》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等部门规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浙江省资产评估机构财政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浙财企〔2017〕92号)等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分为总体要求、职责权限、检查实施、其他事项、附件五部分。 1.总体要求。对行政检查裁量基准定义、制定原则、相关要求作出规定。 2.职责权限。明确行政检查裁量基准和年度财政检查计划制定的责任分工等。 3.检查实施。对行政检查应当遵循的原则、检查频次、双随机抽查和委托检查等作出规定。 4.其他事项。明确国务院、财政部及省财政厅对行政检查裁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实施时间等。 5.附件。杭州市财政行政检查裁量基准具体内容,涉及43项财政检查事项,其中对资产评估机构的行政检查11项,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会计信息质量的行政检查14项,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行政检查18项,明确了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依据、检查方式裁量、检查内容裁量和检查频次裁量。 四、适用对象 杭州市财政局开展行政检查适用本《实施意见》。各区、县(市)财政局可参照执行。 五、注意事项 《实施意见》自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 六、关键词解释 1.财政行政检查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财政监督职责,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对单位和个人执行财政、财务、会计等法规情况以及对单位和个人涉及财政、财务、会计等管理事项实施的专项检查和处理活动。 2.行政裁量权基准是行政机关结合本地区本部门行政管理实际,按照裁量涉及的不同事实和情节,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以特定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施行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 七、解读机关、解读人及其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杭州市财政局。 解读人:张超明。 联系方式:杭州市上城区中河中路152号,联系电话:8958029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