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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杭州市加强考古前置工作的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 ||||||||||||||||
时间:2024-11-28 10:05 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浏览次数: | ||||||||||||||||
一、制定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三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制定‘先考古、后出让’的制度设计和配套政策,对可能存在历史文化遗存的土地,在依法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不得使用。”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保护文物考古工作的重要指示,杭州市园林文物局2021年11月印发《杭州市经营性用地考古前置工作指导意见(试行)》,试行考古前置工作。2024年11月8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可能存在地下文物的区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进行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为深化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体制机制改革,高效统筹文物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力保障重大项目建设,2024年7月起,杭州市园林文物局起草了《杭州市加强考古前置工作实施方案》。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 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 5.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考古管理的意见》(文物保发〔2019〕16号); 6.浙江省政府办公厅《浙江省土地储备考古前置管理规定》(浙政办发〔2023〕46号)。 三、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一)明确总体要求。主要明确实施方案的总体目标为在土地收储或出让(划拨)前,依法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和文物遗存保护等工作,实现文物保护和城乡建设协调发展。 (二)明确职责分工。主要围绕考古前置工作过程中涉及各区、县(市)和相关职能部门,明确具体职责,压实各方责任。加强各区、县(市)和相关职能部门联动,建立考古前置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考古项目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把好考古前置工作的“源头关”。 (三)明确工作要求。主要结合现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具体从项目计划、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结论出具等各个环节进行说明,优化考古前置的流程和标准,提高工作效率。针对当前项目过多与考古发掘力量不足的矛盾,多方举措,由市文物部门加强对考古发掘工作的统筹,通过提高发掘工作的计划性、研究引进具有考古发掘团体资质的社会力量等方法,补充本地考古力量不足。 (四)强调保障措施。主要围绕各地各部门要及时研究解决考古项目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并在考古能力建设方面进行支持。要求市文物主管部门加强考古前置工作指导,建立考古发掘项目实施的通报和绩效评估等制度。要求各级文物主管部门结合区域内地下文物的丰富程度,以多种形式加强考古专业力量的引进、培养和有效使用,并建立人才培养制度,提高考古发掘和研究的专业技术水平,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四、适用对象 本方案所指考古前置是指在土地收储或出让(划拨)前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工作,实施对象包括经营性用地和非经营性用地。 五、注意事项 1.本方案自2024年12月26日起施行; 2.本方案施行前未开展考古前置工作的已出让(划拨)土地的考古工作,以及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现文物后的考古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六、关键词解释 1.考古调查是指对拟出让的土地和建设项目进行现场踏勘,确认是否需要进一步考古勘探,判断考古勘探条件以及不可移动文物保存情况等的工作。 2.考古勘探是指采用考古钻探等手段,对地块进行勘探以确定地下是否分布有文物并判断遗存年代、类型和分布范围等的工作。 3.考古发掘是指对已发现古遗址、古墓葬等地下文物分布区域进行科学发掘,进一步明确文物价值,提出保护要求;或者在无法原址保护古遗址、古墓葬等地下文物的前提下,开展科学发掘,抢救文物的工作。 七、解读人、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杭州市园林文物局 解读人:郎旭峰 联系方式:0571-8525498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