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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结果的通知 | |||||||||||||||||||||||||||||||||||||||||||||||||||||||||||||||||||||||||||||||||||||||||||||||||||||||||||||||||||||||||||||||||||||||
时间:2024-11-28 16:06 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浏览次数: | |||||||||||||||||||||||||||||||||||||||||||||||||||||||||||||||||||||||||||||||||||||||||||||||||||||||||||||||||||||||||||||||||||||||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省有关涉企政策文件清理工作部署要求和《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等规定,我市组织对2023年12月31日以前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了专项清理。经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废止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32件,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11件,修改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5件。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述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由于部分内容不符合当前发展情况或已出台新文件替代原文件等原因,不宜继续执行,今后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修改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后继续有效。 本通知自2024年11月26日起施行。 附件:1.废止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32件) 2.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11件) 3.修改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5件)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1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废止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32件)
附件2 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11件)
附件3 修改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5件) 一、《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体育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11〕350号) 将第二部分第二点修改为“解决‘有钱办事’问题。老年体育的经费列入各级体育或老龄部门年度经费预算。日常经费应按照老年人口人均标准列入预算,其中市本级标准应为1.3元/人以上,老年人口在10万人以下的区、县(市)应为3—6元/人,老年人口在10万人(含)以上的区、县(市)应为2—6元/人,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财政情况逐年增加。市和区、县(市)举办老年人运动会和参加省、市举办的重大体育赛事,应另行安排财政专项经费。乡镇(街道)和村(社区)也应安排一定的财政经费用于老年体育事业。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用于老年体育的经费,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应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同时,倡导企业、社会各界积极赞助老年体育事业,共同加快老年体育事业发展”。 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15〕167号) (一)将第一段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将第一部分修改为“紧紧围绕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目标,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通过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划分范围或适用税额标准,引导企业合理、节约使用土地,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节约利用”。 (三)将第二部分第一段修改为“本方案的实施对象为在本市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钱塘区(以下简称市区范围)内使用土地并应当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单位和个人。萧山区、余杭区、临平区、富阳区实行与市区统一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具体方案由当地自行制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备案”。 (四)删除第二部分第二段内容。 (五)将第三部分第一点第一段修改为“根据本地区区位条件、公用设施建设状况、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等综合因素,确定市区范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划分为三个等级。具体划分范围如下”。 (六)删除第四、五、六、七部分内容。 (七)本文件中“市地税局”统一调整为“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三、《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8〕44号) (一)将第一部分第三点修改为“市财政局负责根据市级食盐储备任务落实市级食盐储备补贴资金”。 (二)将第二部分第四点修改为“市级政府食盐储备补贴,由市经信局根据当年食盐储备计划和储备清算结果核定。年度储备计划执行完毕后,由市经信局负责委托中介机构审核清算,会同市财政局按程序向承储单位拨付补贴资金”。 (三)将第三部分第一点修改为“结合我市食盐储备工作的实际情况,市经信局根据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市级政府食盐储备承储单位。市经信局应与承储单位签订承储协议。承储单位应按照协议要求,认真做好食盐储备工作,建立健全储备运行机制,确保储备食盐安全、完整和及时有效供应”。 (四)将第三部分第二点修改为“市经信局应按照覆盖全市、相对集中、有利调运的原则,持续优化市级政府食盐储备布局”。 (五)本文件中“市经信委”统一调整为“市经信局”。 四、《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迁安置管理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22〕43号) 将第二部分第三点第3小点修改为“落实长效管理。坚持党建引领,推行党组织领导下的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三方协同治理,提升基层治理能力;运用智能化管理手段,建立智慧信息综合管理平台,提升安置房小区长效管理水平;因地制宜创建未来社区,打造功能完善、具有特色的新型社区”。 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函〔2019〕27号) (一)将第二部分第五点修改为“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后审通常适用于一般、通用项目,资格预审通常适用于技术特别复杂或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项目。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情况自主决定资格审查方式”。 (二)将第二部分第八点修改为“资格后审的招标项目,招标人确需投标人具备类似工程业绩的,可以设置1个或多个工程业绩条件。设置的工程业绩条件不得超过该标段相关指标要求。招标人对资格后审项目设置工程业绩条件的,勘察、设计、工程总承包项目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不能少于7个,轨道交通项目的供电、弱电、信号三个轨道交通专有系统施工类以及轨道交通特色的设备类等类别招标项目,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不能少于7个(对于个别尚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特殊项目,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由轨道交通项目招标人与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共同商定),其他项目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不能少于15个,投标人不足上述数量的,招标人应分析原因、降低条件后重新招标。未设置工程业绩条件的项目,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予开标,招标人应当分析失败原因后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报经有关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同意后可以不招标”。 (三)将第二部分第九点第1小点修改为“提高资质等级,缩小资质类别范围,同时设置总承包资质和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专业承包资质要求,以及其他不按照资质管理规定设置资质要求的”。 (四)删除第三部分第一点内容。 (五)将第三部分第二点修改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专家,应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省级评标专家库无法满足项目评标需求的除外。评标委员会开始评标前应推选1名专家为评标组长,招标人代表不得担任评标组长”。 (六)将第三部分第七点第一段修改为“鼓励招标人采用评定分离模式招标,具体招标投标工作依据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七)将第三部分第十一点第一段修改为“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约定由评标委员会推选中标候选人的数量,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结果的通知.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