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9401/2024-27595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政办函〔2024〕61号 成文日期: 2024-11-21
发布单位: 市政府办公厅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他,卫生、体育、医保/其他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ZJAC01-2024-0020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加强考古前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4-11-28 09:43 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浏览次数: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加强考古前置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1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杭州市加强考古前置工作实施方案


为高效处理文物保护和土地开发、城市建设之间的关系,完善考古前置工作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等规范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储备考古前置管理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46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严格遵循“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新时代文物工作要求,坚持落实“先考古、后出让”“先考古、后建设”的工作制度。

市文物主管部门核定可能存在历史文化遗存的土地,在依法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和文物遗存保护前,原则上不予收储入库或出让(划拨)。

二、职责分工

1.市文物主管部门受省文物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在杭州市域内,组织开展除省文物主管部门认定的重要文物分布区之外的考古前置工作,协调和监督考古发掘资质单位按期完成考古工作。

2.各级发改部门负责在拟定年度重点项目计划时,提前告知同级文物、名城主管部门,并征求相关意见,根据文物保护要求调整项目清单。

3.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指导考古前置工作经费预算的编制和考古工作必需设施设备的政府采购管理。

4.各级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根据考古前置相关文件要求,督促相关单位在土地收储或出让(划拨)前依法开展考古前置工作,指导规范报送有关文件,并提供真实有效的图纸资料等。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时,应征求同级文物、名城主管部门意见,明确区域内是否需要实施考古调查和历史文化资源保护。

5.各级文物主管部门应配合同级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排查地面不可移动文物和地下文物可能埋藏区域,监督管理辖区内的考古前置工作。

6.各区、县(市)政府依法履行考古前置工作的主体责任,严格落实考古前置工作要求,建立文物和发改、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城乡建设等部门参加的考古前置工作协同机制,协调处理考古前置工作与城乡建设的关系。

7.各级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以及建设单位依法做好考古前置相关工作,为考古工作预留足够时间。

三、工作管理

(一)考古调查阶段。

1.拟收储或出让(划拨)土地由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或建设单位根据相关规定向市文物主管部门提出考古调查申请,文物主管部门对拟建设区域是否存在历史文化资源进行评估,明确后续的考古前置工作和地面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等要求,并开展相应工作。

2.在考古调查阶段,各区、县(市)文物主管部门应结合考古调查,了解拟收储或出让(划拨)土地范围内地面不可移动文物的情况。

(二)考古勘探阶段。

3.拟收储或出让(划拨)土地的考古勘探由市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发改等部门汇总进度情况,定期向市、区县(市)政府和相关部门进行通报,加快考古勘探进度。

4.市、区县(市)文物主管部门建立考古勘探工作的监管机制。考古发掘资质单位应遵循国家及省、市关于考古工作的规范要求,加强考古勘探的全过程管理,提高考古勘探结论的准确性,确保资料的完整性。考古发掘资质单位在发现建设项目和拟出让土地范围内存在文物遗存后,应进一步加大勘探力度,明确遗存性质和范围,由属地文物主管部门依法做好后续保护措施。

5.考古勘探确认的地下文物遗存,在明确范围后,首先选择原址保护,通过调整用地红线和建设方案等方式,在土地出让(划拨)或建设时予以避让;确实无法避让的,依法实施考古发掘。

(三)考古发掘阶段。

6.市文物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考古发掘工作的领导与统筹,在考古发掘力量、考古发掘领队资格数量和需要考古发掘的项目不能完全匹配的状况下,加强考古发掘工作的计划性。

7.考古发掘资质单位要研究引进具有考古发掘团体资质的高校、机构等社会力量,建立较为完善的项目招标、发掘质量管理和出土文物及资料管理等制度,补充本地考古发掘力量,并将实施情况报告市文物主管部门。

8.考古发掘资质单位完成考古发掘工作后,需向市文物主管部门提交考古发掘工作报告,并接受市文物主管部门的检查和验收。考古发掘资质单位应及时组织开展考古发掘项目的资料整理、报告编写和出土文物登记等工作。考古发掘出土的文物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交国有文物收藏单位。

9.考古发掘发现具有重要保护价值的文物遗存,应实施原址保护;经论证不能实施原址保护的,依法实施迁移异地保护。

(四)考古结论的出具和运用。

10.市文物主管部门审查考古调查、勘探或发掘工作报告后,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或建设单位出具考古审查意见。

11.市文物主管部门出具考古审查意见后,后续工作可按有关规定开展。

四、保障措施

各地各部门要及时研究解决考古项目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并在考古能力建设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市文物主管部门要加强考古前置工作指导,建立考古前置工作的通报和绩效评估等制度。各级文物主管部门要结合区域内地下文物的丰富程度,以多种形式加强考古专业力量的引进、培养和有效使用,要建立人才培养制度,提高考古发掘和研究的专业技术水平,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本方案自2024年12月26日起施行,由市园文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本方案施行前未开展考古前置工作的已出让(划拨)土地的考古工作,以及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现文物后的考古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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