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卫生健康局(社会发展局),市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
现将《杭州市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工作中如有不明事宜,请及时联系市卫生健康执法队,联系人:张国军;联系电话:86411295。
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2月2日
杭州市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工作实施方案
为推进新时期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提高执法效能,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按照《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综合司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疾控综监督二函〔2022〕50号)和《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浙卫办监督发函〔2022〕7号)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模式,完善用人单位底库数据,通过“职业健康在线”系统产生分类结果,实现差异化、精准化监督执法,着力破解监督执法人员少、用人单位数量多、底库数据老化等问题,进一步提高智能化监管水平;探索通过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加强用人单位培训和指导,助企纾困,推进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自查自评,提高职业病防治意识和水平,保护劳动者健康,有效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二、分类对象
纳入浙江省“职业健康在线”系统的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后续实行动态管理。
三、工作内容
(一)用人单位开展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
各地应参照《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浙卫办监督发函〔2022〕7 号)的要求,通过“职业健康在线”系统,组织用人单位和有关单位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状况自查、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和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并要求用人单位建立电子化档案(在“职业健康在线”系统上下载《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自查表》《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情况一览表》《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报告》,附上相关证明材料,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存档备查。上一年度被评为健康企业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状况等级定为A级(但自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依然会自动写入综合评估报告)。
(二)监督执法机构实施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
1.梳理底数。各地应对浙江省“职业健康在线”系统内的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进行核实和梳理,将核实后确需变更的用人单位情况(包括已注销、已处于关停/停业状态、已迁出本辖区、非生产型或不存在危害因素的企业以及医疗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等)按照附件的格式和要求进行汇总并盖属地卫生健康局行政章确认后,于2023年3月31日前报送市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汇总后报省卫健委进行调整,后续根据系统功能开发情况调整上报方式。其中,对营业状态调整到“暂停营业”的用人单位视情处理,如原址没有租给其他用人单位的,可不纳入自查率、完成率统计,但若该用人单位恢复经营,应第一时间提请恢复;如原址已部分或全部租给其他存在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确认后原用人单位可不纳入自查率、完成率统计,但需督促租用场地企业完成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2.组织培训指导。各地可结合实际,线上线下相结合,组织本辖区执法人员、协管员、相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人员等进行培训,组织辖区用人单位进行培训和指导,明确工作的目标、内容、方法及时限要求等内容,落实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责任。督促用人单位规范完成定期检测或现状评价、职业健康检查等各项职业卫生工作,为后续的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夯实基础。同时,充分发挥相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社会化服务机构的作用,为此次工作的开展提供支持。
3.审核确认。各地要及时通过“职业健康在线”系统对辖区内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填报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自查表》《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情况一览表》《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核确认。对用人单位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填报的材料有异议时,退回原填报单位重新填报。重点审核对象为:风险分级为Ⅲ级、职业卫生管理状况等级为A级的用人单位;属于严重职业病危害行业,但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为甲类的用人单位。
4.评定分类。“职业健康在线”系统根据审核确认的结果自动进行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对未提交上报材料的,系统将参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国卫办职健发〔2021〕5 号),自动进行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其中对接害人员 3 人以下的“家庭式作坊”等企业按行业进行分类,不纳入自查率统计,只需在“职业健康在线”完善基础信息。
5.风险评估。各地原则上每三年集中组织辖区内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开展一次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期间职业病危害因素性质、接触水平和接触人数以及职业卫生管理状况等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应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经监督执法机构审核确认后,调整其职业卫生监督类别。新建的用人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后2个月内完成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经过申报系统进入执法库的用人单位,督促用人单位2个月内完成分类工作。
6.监督执法。各地要按照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类别进行差异化监督执法,实现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执法结合,对丙类用人单位实行严格监管,有针对性提高抽查比例频次,实施现场检查,每年抽查单位比例和上限由省、市监督部门确定,2023年辖区丙类用人单位抽查不少于40家(不足40家的,全覆盖),上限为80家;对乙类用人单位,按常规比例频次开展抽查,抽取上限为10%,具体比例自行确定;对甲类用人单位,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以非现场检查为主,实现“无事不扰”。同时探索包容审慎监管,优化职业卫生领域营商环境,促进监督执法规范公正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卫生健康领域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意见》规定,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情形,给予不予处罚处理。
四、时间安排和要求
(一)启动阶段(2023年2月中旬)
各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地实施方案并部署实施。
(二)实施阶段(2023年2月中旬至2023年11月)
各地要严格按照本方案中工作内容要求,充分发动乡镇(街道)、行业协会、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同发力,通过乡镇协管、社会化服务、技术服务机构延伸服务等形式,积极推动各项工作有序开展,争取2023年4月底前完成分类30%(以属地重点企业为主),2023年8月底前完成分类70%,确保2023年11月底完成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自查率100%,完成分类80%(暂定)。市卫生健康委将对各地工作进展情况不定期组织抽查和通报。
(三)提升阶段(2023年12月至2024年10月)
各地要根据国家和省、市部署要求,动态梳理完善用人单位底数,充分发挥“职业健康在线”系统作用,重视结果应用,结合“杭州市职业卫生服务信息报送平台”等系统,不断提升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效能。
(四)评估阶段(2024年11月)
各地要认真组织评估,总结经验,发掘典型,并将分类监督执法工作开展情况和亮点分别于2023年12月10日前和2024年11月10日前报市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是国家和省《职业病防治“十四五”规划》明确的主要任务之一,是破解监督执法人员少与用人单位数量多、底库数据老化之间的矛盾、实现职业卫生精准和差异化执法的有效途径。各地要高度重视本次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因地制宜,科学制定推进工作方案;要动员社会各方力量,积极争取财政支持,进一步健全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用人单位参与和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等助企行动,鼓励中小微企业通过社会化服务等形式提高职业卫生管理水平。
(二)明确目标,落实责任。此次工作涉及用人单位量多面广,时间紧、任务重,同时,各地应结合2023年我市将举办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的实际情况,提前谋划,明确目标,紧盯工作内容和时间进度,落实专门责任人员,全程关注工作推进情况,尽可能把进度往前赶,应对随时可能出现的不利因素,确保完成国家和省市任务,市卫生健康委适时组织抽查和评估。
(三)充分发动,加强宣传。各地要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加强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工作的业务培训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宣传,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体意识,提升职业病防治责任自查和风险评估能力,实施精准分类。
(四)积极探索,建立机制。各地要以此次工作为抓手,在完成上级任务的基础上,在职业卫生管理自查和加强法律法规宣传的有机结合、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的准确性、职业病综合风险评估结果应用等方面勇于创新,同时注重经验提炼,形成工作机制,积极构建可复制、可推广的职业卫生监管杭州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