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330100RD010000/2023-273527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市人大办公厅公开日期: 2023-11-22
有效性: 有效
杭州钱塘新区条例
时间:2023-11-22 10:38      来源:杭州人大网      浏览次数:

(2023年4月28日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23年5月26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先行先试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四章  产业促进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杭州钱塘新区(以下简称钱塘新区)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国际化产业新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钱塘新区的规划、建设、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钱塘新区的范围,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关决定确定。

第三条  钱塘新区应当坚持全方位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着力打造世界级智能制造产业集群、长三角地区产城融合发展示范区、全省标志性战略性改革开放大平台、杭州湾数字经济与高端制造融合创新发展引领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富裕先行和省域现代化先行的示范区。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钱塘新区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赋予钱塘新区更大的自主发展、自主改革和自主创新的管理权限,建立钱塘新区高质量发展协调机制,统筹解决钱塘新区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嘉兴市、绍兴市的沟通协调,支持钱塘新区高质量发展。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有关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钱塘新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钱塘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钱塘新区管委会)在钱塘新区范围内、钱塘区行政区域外的其他区域依法行使相当于县级的经济管理权限和社会行政管理权限,在钱塘新区范围内依法行使市人民政府授予的经济管理权限,依法应当由市人民政府以及萧山区、钱塘区人民政府管理的事项除外。

钱塘新区管委会和萧山区等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沟通、协调工作机制,并就相关重大事项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六条  钱塘新区管委会工作机构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钱塘新区的派出机构,应当遵循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依法设置,严格控制总量。

钱塘新区应当深化行政执法改革,建立健全审批、监管、执法衔接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第二章  先行先试


第七条  钱塘新区在规定权限内,应当积极开展先行先试,加快形成体制机制优势。

钱塘新区因改革发展需要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本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部分规定的,钱塘新区管委会可以建议制定机关作出相关决定;制定机关应当及时答复或者作出相关决定。

钱塘新区管委会可以根据钱塘新区建设和管理的实际,提出需要授权或者委托的事项清单,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有权机关批准。

第八条  钱塘新区管委会按照权限对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萧山临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杭州综合保税区、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杭州片区钱塘区块等钱塘新区内的经济功能区进行管理,加快多区融合发展。

钱塘新区内的经济功能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依法享有相关政策。

第九条  建立鼓励改革创新的容错免责机制。在钱塘新区开展的改革创新出现失误或者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是符合国家和省确定的改革方向,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义务性规定,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或者损害公共利益,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免除其相关责任。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十条  钱塘新区实行统一规划管理。

钱塘新区发展战略规划由钱塘新区管委会会同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编制,共同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钱塘新区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钱塘新区管委会组织编制,并按照规定程序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的修改和调整由钱塘新区管委会提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和报请批准。

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的编制、修改和调整,涉及钱塘新区范围内、钱塘区行政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的,应当征求萧山区等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的意见;涉及跨区域重大线性基础设施布局调整的,还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重大产业项目用地、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等方面对钱塘新区予以重点倾斜,优先保障钱塘新区用于重大产业项目和重大公共基础设施等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第十二条  钱塘新区应当创新土地利用方式,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供应等方式供应产业用地,探索混合产业用地供给,促进产业融合。

钱塘新区应当建立低效工业用地综合整治、重新开发利用的激励机制,对布局不合理、利用效率低的土地进行再开发,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第十三条  钱塘新区应当坚持产城融合发展理念,统筹推进城市基础设施的整体规划和同步建设,积极发展绿色建造,推广绿色节能建筑,构建现代化综合交通体系,完善城市功能,营造宜居宜业宜游的良好环境。

钱塘新区应当创新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机制,加强江海湿地保护管理,打造生态景观休闲廊道。


第四章  产业促进


第十四条  钱塘新区管委会应当制定钱塘新区产业发展规划,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确定项目的产业准入标准,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规定编制产业发展目录。进入钱塘新区的产业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导向和要求。

钱塘新区应当加快节能降碳先进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推动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优化调整,倡导能源预算化管理,支持企业节能、减排、降耗、增效,提高能源利用效益。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市级产业扶持政策和政府产业基金,优先保障钱塘新区优势产业培育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实现产业链、供应链有效衔接。

钱塘新区应当结合战略定位,鼓励集成电路、生物医药、智能制造、新材料、现代服务业等产业发展,构建现代化高质量发展的产业体系。

钱塘新区可以通过风险投资、股权投资、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方式支持钱塘新区产业发展目录中鼓励发展的产业项目。

第十六条  钱塘新区应当加强产业功能平台建设,深化产业功能平台运行机制改革,培育平台产业生态,发挥产业平台在招商引资、项目推进、企业服务、产业转型等方面的作用。

第十七条  钱塘新区应当加大对企业创新的支持力度,引导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加强企业创新能力建设。

钱塘新区管委会应当制定产学研合作专项政策,用于支持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建立产学研合作机构,联合开展科研攻关,实现创新成果产业化。

第十八条  钱塘新区应当培育科技创新服务体系,支持研发设计、信用、金融、法律、保险、知识产权、信息咨询、人才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资产评估、审计、会计、国际标准认证等服务组织在钱塘新区建立机构和开展业务,推动现代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深度融合。

第十九条  钱塘新区鼓励和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并在体制机制创新、基础条件建设、科研设备购置、人才住房配套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二十条  钱塘新区管委会应当组织编制和实施产业社区规划,在产业功能平台、工业园区等建设功能复合、职住平衡、服务完善、宜居宜业的产业社区,完善生活配套设施,加强公共服务保障。

第二十一条  钱塘新区人才发展规划应当与产业发展规划同步编制,推动产业和人才深度融合发展。

钱塘新区应当为创新创业人才在创业投资、户籍办理、子女入学、社会保险、住房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并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优惠待遇。

钱塘新区应当探索建立成果转化、创业孵化、创业融资等机制,鼓励国(境)内、外各类人才在钱塘新区创新创业。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统筹市级政策,支持钱塘新区高质量发展。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钱塘新区管委会应当创新选人用人和绩效激励机制,可以依法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薪酬制度;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政府雇员管理制度;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钱塘新区管委会应当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为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第二十五条  钱塘新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监管体系,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建立钱塘新区范围内市场主体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依法及时公布、公示和共享其信用信息,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保障产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六条  钱塘新区应当建设先进的信息基础设施,推进数字技术在行政管理、城市管理、公共服务、社区建设等领域的应用。

第二十七条  钱塘新区应当加强教育、医疗、养老、文化、体育、公共交通、法律等公共服务能力建设,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提供优质公共服务,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改革发展需要和本条例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市人民政府、钱塘新区管委会应当在本条例的实施细则或者其他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中,对本条例的“鼓励”、“支持”、“推进”条款明确具体的鼓励、支持、推进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