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杭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0月23日
杭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省委、省政府批准的《杭州市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浙江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杭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更名挂牌的函》(浙编办函〔2020〕142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局级,挂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金融监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金融监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金融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金融工作地方政府规章草案。负责按权限承担地方金融监管工作,协调在杭金融监管部门开展联动监管。监测分析地方金融监管领域运行情况。协调拟订全市金融业发展规划和工作措施并组织实施。研究分析全市金融业发展重大问题。
(二)依照权限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含融资再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等地方金融组织,实施监督管理。负责辖区内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含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和经授权的权益类、大宗商品类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引导规范民间融资。负责引导新兴金融业的规范发展。协助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监督管理。
(三)牵头协调地方金融稳定工作。研究完善地方金融维稳协调机制,建立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机制,加强与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派出机构的协调配合,牵头依法打击取缔非法集资、非法金融活动等。协调处置地方重大金融风险。建立健全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和防范体系。组织协调地方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
(四)推动地方金融机构改革与发展工作。优化金融营商环境,参与地方金融机构的改制与重组,培育新的本土金融机构,推进地方金融机构开展国内外合作。协调推进金融改革创新项目建设,参与“一带一路”、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等金融协调发展。
(五)推动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牵头推进钱塘江金融港湾和杭州国际金融科技中心建设,推动金融科技产业发展和金融科技应用。推动区域金融合作交流。开展对在杭金融机构的评价激励和金融产业招商工作。协调解决金融业发展中应由地方解决的矛盾和问题,推动金融业发展环境建设。
(六)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培育和推进企业上市、并购重组,建立地方融资服务体系,推动全市上市公司稳定发展。负责推动股权投资业发展,指导股权投资集聚区建设。
(七)建立健全地方金融工作协调机制。负责协调沟通在杭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和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建立政府、金融机构和企业沟通合作平台。落实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责任。
(八)参与组织金融人才培训和引进工作。参与各类金融人才的政策制定和组织招引工作。参与金融管理人才的培训和国际交流工作。
(九)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紧紧围绕国家和省、市金融工作的指导方针和任务,深化地方金融监管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进一步转变职能,强化监管职责。加强地方与国家金融监管体系衔接,按照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制定的监管规则,落实地方金融监管责任,强化地方金融风险防范处置,维护区域金融稳定,促进地方金融健康发展,引导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第四条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处。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秘、政务公开、制度建设、信访、会务、机要、保密、档案、安全、后勤等工作。协调实施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承担涉及本部门的领导重要批示件、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党的建设和群团等工作。承担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承担单位预决算、国有资产管理以及日常财务管理工作。建立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和金融行业自律组织的沟通协调机制。承担对外交流和区域金融合作。参与金融人才培训和引进工作。
(二)地方金融监管处。依照权限,承担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含融资再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等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辖区内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含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和经授权的权益类、大宗商品类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引导规范民间融资。承担引导新兴金融业规范发展工作。
(三)金融稳定处(挂法规处牌子)。组织起草金融工作地方政府规章草案。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牵头防范、协调化解地方重大金融风险,配合推动金融信用环境建设。牵头协调依法打击取缔非法集资、非法金融活动等工作。建立健全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和防范体系。承担全市金融业运行监测与研判工作。承担新兴金融领域风险监测和非法金融活动预警工作。承担本市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相关工作。承担市处置非法集资活动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银行保险处。联系引导银行、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为杭州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保障,并开展评价工作,协调解决应由地方政府支持的事项。引导银行保险机构开展金融创新。协同有关部门开展银企对接活动。
(五)资本市场处。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和直接融资发展。联系引导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上市公司、股权投资机构及地方股权市场,为杭州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协调解决应由地方政府支持的事项。推动企业股改培育和挂牌上市工作,引导上市公司开展并购重组,承担上市公司稳定发展的协调工作。引导各类投资基金的规范、创新和集聚发展。
(六)金融科技处(挂调查研究处牌子)。拟订全市金融业发展规划。承担重要文件、综合性材料和重要讲话稿的起草工作。承担重点课题调研和信息工作。指导推进金融功能区建设,牵头协调推进钱塘江金融港湾和杭州国际金融科技中心建设,推动金融科技产业发展应用。引导支持金融科技产业规范发展。协助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监管。承担地方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参与“一带一路”、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等对外金融合作交流与协调发展工作。
第五条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行政编制25名。设局长(主任)1名,副局长(副主任)3名;处级领导职数10名,其中正处长级6名、副处长级4名。
第六条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杭州市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20年10月23日起施行。